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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之十(接受捐赠的差异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20

接受捐赠的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理也各不相同。

内资企业

接受现金捐赠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接受非现金捐赠

借:有关科目

贷: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

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

借:资本公积——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但当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以后可以按规定转增资本或股本

原制度规定(财会字(1998)66号:

借:有关科目

贷: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到位,因为企业在接受捐赠资产时,对“递延税款”科目的金额无法确定。首先,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而非按笔计征,假设该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那么对该笔业务就无法计算所得税;其次,企业所得税除适用33%的法定税率外,还设有两档优惠税率(27%或18%),在接受捐赠时尚不能正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未来应缴所得税。因此,新制度颁布后,原制度应予以停止执行。

差异分析

国税发(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的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可见,企业接受的现金资产捐赠其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对接受的实物资产其会计与税收处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注意下列内容:

(1)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时,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看其是否属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免征范围,从而决定对其是否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2)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是不动产,在资产转让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3)《扣除办法》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是指会计上按规定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是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调整所得;如果是生产部门使用的,严格地说,还需按照“比例分摊法”进行纳税调整

(4)会计上处置存货,是通过“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并按规定结转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由此产生的损益已结转了本年利润,在按照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将已经计入损益的金额剔除,否则会产生重复计算。同样的道理,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其在处置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应结转至“营业外收支”科目,最终并入本年利润。因此,在按上述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也将“营业外收支”科目的金额予以剔除。

例:某公司2000年2月份接受一外商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000元,估计折旧额将为10000元,公司将该设备作管理部门使用。不考虑设备的运输费、安装费等费用。

(1)借:固定资产——XX设备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递延税款[(100000-20000)*33%]  26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工作  53600

该企业3——12月份提取折旧5000元,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5000

贷:累计折旧 5000

2000年度会计利润假设为300000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按照《扣除办法》规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305000*33%=100650元

若2001年6月份出售该设备,售价为110000元,出售时累计折旧28000元(2001年1——6月份提取折旧3000元),不考虑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应交纳的增值税。

清理收益=110000-(100000-28000)=38000元

借:累计折旧   28000

固定资产清理  72000

贷:固定资产——XX设备  100000

借:银行存款  1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8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38000

若该企业200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万元,假设无其他调整项目,则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帐面利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捐赠业务所得额-按会计处理规定计算的资产处置收益=帐面利润+(出售收入-清理费用)+本年度捐赠资产提取的折旧-营业外收入=200000+(110000-0)+3000-38000=275000元

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275000*33%=90750元

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提取企业所得税,对接受捐赠资产已计入“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的数额应作相应调整。同时应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产公积转入”科目。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53600

假设经过调整后2001年应纳所得税为25000元,则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税款   26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400

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25000

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

借:递延税款  26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6400

注意: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2003年1月1日后接受的捐赠,均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规定:由于接受捐赠的资产已作计税处理,故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在经营使用或将来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这是与原有规定相比发生的一个较大变化。

外商投资企业

与内资企业不同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9月1日接受某单位的货币捐赠10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捐赠的货币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33000

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67000

(2)、年度终了,企业对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所得税100000元,按照调整后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应纳所得税大于33000元。若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0元,则:

借:所得税   17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17000

应纳所得税额等于33000元。不做分录

应纳所得税额小于33000元且大于零。若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0元,则:

借: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13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13000

应纳所得税额小于0,当年不纳所得税

借: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33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33000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9月1日,接受某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设备价值500000元,未发生其他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接受捐赠的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2)、年度终了,企业将接受捐赠的价值计入当年所得,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00元,按照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0000元。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元,按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198000元(600000*33%)

借:待转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165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35000

同时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33000

应缴所得税额等于500000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165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35000

应缴所得税额小于500000元且大于0。若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为400000元,按规定应纳所得税额132000元(400000*33%)

借:待转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13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68000

若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0

借:待转资产价值  5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0

本例中如果该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5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100000元(500000/5=100000),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每年冲回“贷转资产价值”的金额为100000元,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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